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張芸姈 代理人 王順進 上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限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民眾日報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案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3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卷。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57││││││││││├─┼───────────────┼──────────────┼────┼───┼────┼───┤│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股票│1│10││││││││││├─┼───────────────┼──────────────┼────┼───┼────┼───┤│0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3││││││││││├─┼───────────────┼──────────────┼────┼───┼────┼───┤│04│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股票│1│6││││││││││├─┼───────────────┼──────────────┼────┼───┼────┼───┤│05│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股票│1│8││││││││││├─┼───────────────┼──────────────┼────┼───┼────┼───┤│06│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股票│1│4││││││││││├─┼───────────────┼──────────────┼────┼───┼────┼───┤│07│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12││││││││││├─┼───────────────┼──────────────┼────┼───┼────┼───┤│08│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10││││││││││├─┼───────────────┼──────────────┼────┼───┼────┼───┤│09│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