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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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永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永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薛永鴻明知 愷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
102年12月27日前一週內某日(聲請書未予特定,應予特定),在臺南市之「東方夜店」內,以新臺幣8,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文 」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後,逕自將之分裝成2包(驗前淨重共計
57.96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39.624公克,驗後淨重共計
57.923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嗣於102年12月27日21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見員警在高雄市茄萣區台17線192.5公里處執行路檢,旋即駕車迴轉逃逸,經警鳴笛追趕,薛永鴻在高雄市○○區○○路一段與民治路口,不慎自撞分隔島而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2包及愷他命分食盤(即黑色K盤)1個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㈠被告薛永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8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8張。
㈢扣案之愷他命2包、愷他命分食盤(即黑色K盤)1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固屬不該,惟念被告所持有毒品原係為供己施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尚未直接危及他人,且持有毒品期間甚短,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重量分別如附表所示),有前揭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乃屬違禁物至明,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故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無由法院諭知沒入銷燬,亦不得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然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之。至扣案之愷他命分食盤(即黑色K盤)1個,與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尚乏直接關聯性,亦非違禁物,自無由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8.173公克│5.506公克│8.150公克│││(含包裝袋壹只)│││││├──┼────────┼──┼─────┼───────┼─────┤│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9.793公克│34.118公克│49.773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共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57.966公克│39.624公克│57.923公克│││(含包裝袋貳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