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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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戊○被告丁○○
丙○○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五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二六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四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六六號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