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崇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101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崇智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紀崇智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在其駕駛之貨車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879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01000168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紀崇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前揭案件扣案物品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879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0100016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本案扣案之海洛因
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