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12號
原 告 廖偉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廷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列被告陳春廷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裁定命原告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