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12號
原   告  廖偉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廷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列被告陳春廷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裁定命原告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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