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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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6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由受命法官於96年10月26日獨任進行協商訊問程序,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與公訴人達成認罪協商,深知悔悟,本院審酌被告上情後,爰命其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