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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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47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91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曾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547號裁定准許及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918號強制執行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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