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4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 張秀玲 罹患有重大疾病,母親已高齡,家中子女尚待他人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8月21日、96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被告所稱需返家照顧配偶、母親及子女等情,被告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外,且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關,經核亦非可得准許具保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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