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72號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翁文展
被   告  歐文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4萬零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已據原告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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