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28號
法定代理人 廖聰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仕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捌萬零貳佰
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
(2)就被告答辯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