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輝男
相 對 人  張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伊為向相對人表示其喪失繼承權,不得繼
承伊之遺產事,即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通知為上開意思表
示,詎上開通知函因查無此人遭退件,實非因聲請人過失致
不能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足見聲請人確有
不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之情事,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
其聲請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應
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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