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羅家蔓
法定代理人 陳昭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羅家蔓
法定代理人 陳昭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