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 朴秩 字第5號
抗 告 人  文凰玲
上列抗告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00年朴秩第5號裁
定,依法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
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文凰玲固對於本院100年度朴秩字第5號裁定提起
抗告,惟查文凰玲並非受該裁定之當事人,對於該裁定自不
得抗告,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
告人另主張本件被移送人 賴育材 行為侵害其權利,欲請求民
事賠償云云,自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非本件所得審酌
,併予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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