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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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彌封對照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甲○(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彌封對
0000000000乙○(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彌封對被告0000000000A(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彌封對照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0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