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金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月蓮 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