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恐嚇及強制罪,分別經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三號及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0五號各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