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3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
益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