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請求相對人拆除新店市○○段稻子園
坑小段88-2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
解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正(請具狀載明請求相對人拆除
之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為大約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系爭土地登
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