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戊○○
代 理 人 張淑敏 律師
相 對 人 丁○○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
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03,798元,應繳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