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5,000元(89000元×35㎡=
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