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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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楊永成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楊永成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民國104年3月
9日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被告自行如數繳納後,而獲得釋放乙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9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憑。再查,被告經釋放後,因其涉犯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2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按具保人即被告戶籍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果,且具保人即被告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等情,有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全卷核閱無訛,顯見具保人即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