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22號上訴人 賴其頡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宏志 訴訟代理人 許飛陽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5月13日上午10點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