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玫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42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DISNEY卡通人物圖案商標衣服貳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玫君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21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DISNEY卡通人物圖案商標衣服2件,(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藍保管字第175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行足堪認定,而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421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職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所扣得之仿冒DISNEY卡通人物圖案商標衣服2件經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所委任之鑑定人出具鑑定意見書確認為仿冒品,有前開公司授權博仲法律事務所於104年8月5日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衣服2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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