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31號
原   告  高嘉香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許來欽
被   告  許來福
被   告  許鳳美
被   告  許鳳花
被   告  許鳳珠
被   告  許煜萱
被   告  許煜芮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200元(計算式:原告持分
面積25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0元/平方公尺=466,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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