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31號
原 告 高嘉香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許來欽
被 告 許來福
被 告 許鳳美
被 告 許鳳花
被 告 許鳳珠
被 告 許煜萱
被 告 許煜芮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200元(計算式:原告持分
面積25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0元/平方公尺=466,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