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 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