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 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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