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順發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
109年9月2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二、提出被繼承人 李其 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
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
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
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