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01號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01號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卷宗內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文書部分。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01號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中被告 戴惠卿戴惠招 之債權
人,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6796號債權憑證影本為
證,足認聲請人與戴惠卿即戴惠招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而戴惠卿即戴惠招對於其被繼承人 戴振梱 所有之遺產有繼
承權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
系爭事件對於該遺產分割由戴惠卿即戴惠招取得部分,對於
聲請人債權之實現即非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堪認聲請人
已釋明其與本院上開案件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系爭事件卷宗內之「判決及確定證
明書」文書部分,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卷內其
餘卷證資料,與聲請人利益無何關係,且涉及關係人個人身
分資料之隱私,為防止關係人此等個人資料外流可能造成其
他損害,此部分卷內資料,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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