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原 告 謝林瑞美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被 告 林黃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2時,在本
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