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郭錦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