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林玉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玉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5日或16日間│100.01.16││││之1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號│字第437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判決日期│100.03.04│100.08.31││││││││├───┼────┼──────────┼──────────┼──────────┤│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339││││││號│││├────┼──────────┼──────────┼──────────┤││判決確定│100.03.21│100.11.17││││日期││││├───┴────┼──────────┼──────────┼──────────┤││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60號(已執畢)│第6014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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