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0號上訴人 葉忠諺 被上訴人 黃哲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