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如平 上列聲請人與東洋電料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洋電料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貨款新臺幣28,557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