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燿昌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燿昇 訴訟代理人 馬麗娟 被告 周建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燿昌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燿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