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恒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統一發票,其上買受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則記載為「恒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故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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