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51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貴鳳 被告 林華瑛
萬世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茂城 被告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計算式:1,220,318元+976,200元=2,196,5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