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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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1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