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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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原告因消費借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仁宇鍾菊妹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仁宇、鍾菊妹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淑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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