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采德數位精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達光 訴訟代理人 簡好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喻誠德┌─────────────────────────────────────┐│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好禮股份有│華南銀行南│107年11月12│62,057元│PD0000000││││限公司官│永和分行│日││││││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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