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1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正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芸妮有限公司采格有限公司、陳淑貞松山企業社、 林蒨儀 因108年度訴字第82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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