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彥 被告 黃宇程黃文河 之繼承人
黃翌萱 即黃文河之繼承人 黃敬熙 即黃文河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三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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