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9號原告 林碧珠 被告邱陳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0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5,151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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