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5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