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張瑞鵬 被告 廖秀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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