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甲○○告訴人乙○○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右上訴人因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理由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並審酌被告,量處被告有期徒刑。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佩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