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90號上訴人 楊駿騰
高鳳驊 被上訴人 江豐利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高雄簡易庭一0五年度雄救字第一一七號及一0五年度雄救字第一三0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資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資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簡易庭審酌上訴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以及上訴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並參照該條之修正理由,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雄救字第117號裁定、106年1月24日以105年度雄救字第130號裁定分別准予訴訟救助。然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繳納本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完畢,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上訴人其後之資力已能支出訴訟費用,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鄭珮玟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