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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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高雄縣鳥松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水潮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