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丙○○被告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丙○○為原告甲○○對住在台中縣○○鎮○○路○○○巷○號之被告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告之母,原告目前呈植物人狀態,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五號傷害刑事全卷,依卷內所附身分証影本、及鑑定資料等件,可認為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