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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