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豐原市丙○○○九二一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