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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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坤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聲 原告與被告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3,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壹理